湖南省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监考员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管理,依法客观、公正地组织考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考员是在考试现场或远程对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考员聘用条件
1.熟悉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在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中无渎职、无严重的失职行为,无纵容、包庇、伙同考生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
5.须为考试点或考试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监考员聘用程序
1.单位推荐或自荐;
2.市(州)考试机构初审同意;
3.省考试机构组织筛选、培训、考试:
4.考试合格的由省考试机构发放《监考员证》,聘期三年。
第五条 监考员职责
监考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考试、监考、填写考试记录等工作。
第六条监考员权利和义务
1.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考试业务水平
2.遵守安全生产考试等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原则、自律自重
3.对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接受监督;
4.有权拒绝任何不正当的要求,制止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5.有权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考员工作纪律
1.遵守规章制度,执行考试程序,不得超越职责
2.持证上岗,接受考试机构和巡考员的监督管理
3.不得弄虚作假
4.不得违规收受财物、有价证券和礼品等
5.遵守考试回避制度
第八条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由派遣单位从考试费中支付;
2.劳务报酬以半天为单位计算,参照省财政厅专家报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 发生违纪行为的,按照《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工作年度内累计出现3次失职行为,导致舞弊3次或以上的,由省考试机构决定暂停、取消其监考员资格,直至列入监考员黑名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监考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考试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