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9浏览次数:0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font face="仿宋_GB231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font face="黑体"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留级与退学等学籍管理方面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十一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十二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QQ钱包;不下河下塘游泳;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因患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组织管理制度,为学生会、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文明建设管理站、教导大队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集会、集体外出活动应遵守《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会制度》《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制度》。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font face="黑体"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奖励、重大违纪处分等工作进行研究。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和团委负责人、医学部、中职部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副院长(学工副主任)组成。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综合楼210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相关部门、单位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相关部门、单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间,能主动改正错误、自觉遵守学校制度、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后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继续违纪,则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由二级学院行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解除处分申报表》,班委会、辅导员出具学生表现证明,二级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医学部的处分医学部备案),由二级学院行文解除处分;

(二)由学校行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受处分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解除处分申报表》,班委会、辅导员出具学生表现证明,二级学院签署鉴定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政行文解除处分。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医学部、中职部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副院长(学工副主任),校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综合楼210办公室)。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工作委员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附

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章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接受中等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娄职院发[2017]3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管理规定与省、国家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省、国家最新政策、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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