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span>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 ⠂༯span>⠼/span>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公共秩序者的处理。

(一)建立非法组织、编印非法刊物。

1.为首筹建非法组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参与建立非法组织,尚未参加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已参加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编印非法刊物或明知是非法刊物,而在上面发表文章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阅读、观看、存储、传播、散布、贩卖或编印、编制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

1.阅读、观看、存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网络视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编印、贩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阅读、观看、存储、编造、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

1.阅读、观看、存储暴恐音视频和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暴恐音视频、资料和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及其它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1.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校园内参加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治安警告或处以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font face="仿宋"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秩序;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学习以及公共场所秩序者的处理。

(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学习以及公共场所秩序。

1.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照校纪校规执行公务,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执勤人员者,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从事传销,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QQ钱包等为各种犯罪实施提供帮助或参与犯罪行为。

1.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QQ钱包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引诱或组织他人参与传销或校园贷等非法融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参与传销或校园贷等非法融资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

1.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的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违规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管理者的处理。

(一)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按交警队给出的处理结果处罚和赔偿外,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无证驾驶、醉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爬围墙出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高空抛物者,如未造成他人伤害,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他人伤害,除赔偿受伤者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的处理。

(一)怂恿、策划打架斗殴。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为首结伙斗殴、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1.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先动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酒后斗殴、侮辱殴打教职工或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3.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4.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打架事件发生后,借“私了”等敲诈勒索钱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

第十条>对偷窃、抢夺、诈骗、敲诈或挪用者的处理。

(一)偷窃或挪用。

1.偷窃财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主动加入或者胁迫加入偷盗团伙后发挥积极作用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偷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放哨、窝藏和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撬窃者,无论偷盗钱财与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凡挪用班费或各学生组织经费金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或违法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8.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遗漏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冒领有价证卡按偷盗处理。

(二)诈骗、抢夺、敲诈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形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对破坏国家、学校和个人财产者的处理。

破坏破坏国家、学校和个人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害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或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的处理。

(一)在公寓内乱丢、乱扔,就寝后仍打闹、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将宠物带入公寓区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寓内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私自调寝和擅自添加或减少床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请假通宵夜不归宿者或晚上23点后未在宿舍一次者(晚归三次记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冒充他人消除晚归或夜不归宿记录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凡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包括热得快、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电饭煲、电火锅、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私藏管制刀具,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记过处分;若引起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对本寝室同学违章用电用火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他寝室成员警告处分;

(六)私自留宿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寝室成员私自留宿外人,寝室长不反对、不报告,给予警告处分;

(七)学校张贴、散发商业广告和电影海报等将商贩(包括送外卖)引进学生宿舍区在宿舍区从事传销、推销商品、开小卖部等盈利性经营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寝室开小卖部,寝室长不反对、不报告,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对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的处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介绍他人参与赌博(含网络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

1.参与打牌或赌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金额巨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屡次参与打牌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牌或赌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内打牌或参与赌博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非法债权、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四条⠼font face="仿宋" >对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的处理。

(一)在校内有不道德行为。

1.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有在公共场所抽烟、带早餐进教学楼、带盒饭进宿舍区等校园不文明行为,被第二次查获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不配合工作人员虚报姓名者,加重处分;

6.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他寝室成员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有不道德行为。

1.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的处理。

(一)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散布不良信息,侵害他人权益。

1.故意登录非法网站,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公开和传播他人隐私、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理;

5.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情形给予处理。

(二)对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黑客活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

1.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言论,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旷课(操)者的处理。

(一)旷课(操)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操)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操)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操)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旷课(操)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font face="仿宋"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规范》中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font face="仿宋" >对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者的处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资料或将他人研究成果改头换面据为己有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采取不正当途径更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写、买卖毕业设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和期限

第十九条实行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二级学院、医学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将违纪材料和处分建议及时报学生工作处;

(二)二级学院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权,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医学部的由医学部备案),由二级学院和医学部行文;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政行文。

第二十条⠼font face="仿宋"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政行文。

第二十一条⠼font face="仿宋"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下发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告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并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官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上报日、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font face="仿宋"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均自处分上报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font face="仿宋" >对学生的记过及以上处分(因旷课除外)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毕业学年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此处分时,则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按期毕业,只作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发放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毕业时被处分学生处分尚未解除,则推迟发放毕业证。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接受中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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