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加强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的学生工作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医学管理部、五年制高职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工副院长、学生会主席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书面申诉,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中诉期内未提出中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曼理共提出的中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央定书来告知学生申诉翔展的,中诉期商由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成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用过6个月。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工作委员研究作出决定。第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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