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资交租字( )第 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娄底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甲方经过公开招租将其所属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名称为 ,位于 。
2、租赁物使用面积共 平方米,包括 共 间。
3、该租赁物现有装修及设备、设施情况详见清单,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租赁物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物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做 场所,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
第三条 租金、押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赁物第一年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
2、租赁物租金年增长幅度为 %,即第一年每月租金为 元,第二年每月租金为 元,第三年每月租金为 元,
。
3、租赁物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半年(或年)为期收取,第一期租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交清,以后每期租金在每期开始日后 日内交清。由乙方将应交租金存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持存款凭证到甲方开具租金收据(发票,如可开具),甲方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4、租赁物押金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 元(大写 )人民币为押金,押金不计息,不抵扣租金和其它按期交纳的各种费用。押金包括:房屋押金,水、电押金,租赁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乙方按约交还租赁物、水电结清后,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押金交纳方式: 。
第四条 租赁期间,甲方只负责租赁物主体大修,乙方应积极协助。日常维修则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日常维修包括租赁物门、窗、室内地板、天花板、墙壁、室内各种管、线、水表、电表等乙方使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乙方在维修前应将方案报甲方备案。
第五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租赁物结构的约定。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装修需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和损坏,装修及添置物随租赁物一并交还甲方,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3、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及添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六条 任何时候,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
第七条 租赁期间乙方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城管等部门提前申报后方可予以安装,涉及房屋主体结构的部分,应将方案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须娄底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同意。
2、租赁物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即予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且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1)转租、转借租赁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物非主体结构的;
(3)损坏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租赁用途的;
(5)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拖欠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的。
3、租赁届满时,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重新实行公开招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收回
1、乙方应于租赁物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2、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如数补交外,还须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二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出租期间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2、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租赁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经营易燃易爆品,不准经营对市容市貌有影响的营业项目。
3、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还需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管理。
4、自办各种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各项运转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转费包括税收、工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等各项费用。凡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等费用的租户,则需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租赁物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市政府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下述约定事项,如与本合同前款有抵触时,以下列约定事项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鉴证方
一份,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鉴证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审核人:
审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