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视角下高职产业学院的创设模式

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0

从跨界视角看高职产业学院创设就是基于一定条件下的校企(政校企)超越自身“能力边界”的行为结果,是地方政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作为,是高职院校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从内部单一办学向外部多元共同办学的转换,是企业为获取人力、技术等收益而打破原有经营边界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主要包含三种模式。

一、政府主导型模式

该模式首先需要创设区域已形成了特征鲜明的优势产业集群且产业集群有升级所需,其次需要创设所在地政府有强烈的创新改革意识和打破政府“能力边界”的勇气与能力。因该模式主导者为地方政府,因此创设要围绕政府目标所指。创设的首要目标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核心目标是通过创设对当地现有优势产业集群有效赋能,最终通过创设有效促进本地优势产业占领竞争高地,进而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地方政府为促进区域产业发展,首先将地方优势产业集群中的企业群需求进行梳理归纳,然后将企业群所需反馈给本地高职院校,再由高职院校根据产业所需建立与之高度匹配的专业群,最终创设成针对本地产业的“产业定制化”高职产业学院。该模式优势表现为由于参与创设的校企均有政府“信用背书”,使得创设执行效率高,加之地理位置相近且硬件投入以政府为主,企业参与风险小,企业积极性高。如,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古镇灯饰学院就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其既是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又是古镇政府的下属单位。古镇镇政府将该学院定位为本地传统灯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的助推器,当地政府将其列入镇财政预算单位,提供校舍和建设经费。该模式的劣势表现为因政府作为主导者、投资者,政校企三方合作易变成政府一家独大,院校及企业的决策权、话语权较弱。

二、院校主导型模式

该模式创设主要条件是高职院校在本区域乃至全国有着领先地位。往往是目前已入选“双高计划”的建设单位,其师资水平和人才培养处于全国领先水平,院校自身社会影响力大且对行业发展起着引领作用,已开展校企合作多年且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合作经验。由于这类院校是高职教育的排头兵,国家产教融合政策执行引领者,因此,其首要目标是落实国家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核心目标是通过创设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自身综合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学院使得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教师得到锤炼。由于此类院校已有丰富的校企合作经验,且储备了多家成熟的合作对象,因此,其创设的对象也多是从原来已有合作基础的企业中选择,通过创设产业学院解决原有校企合作紧密度不够,双元育人体现度不够的问题,可看作是对原有校企合作形式的再升级。如,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与行业领先企业新希望六和、光明农牧共同举办的新希望六和产业学院、光明农牧产业学院就是典型的“院校主导型”模式。该校是我国东南沿海乃至南方14个省、市、自治区唯一以培养农牧科技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的高等院校,2019年成功入选“双高计划”学校建设单位,已形成具有行业知名度的“‘畜禽宠’农牧重彩、‘肉蛋奶’健康中国”办学品牌。该模式的优势表现为,一是在原有校企合作基础上升级为产业学院可极大降低合作风险与成本;二是投入用于创设为产业学院的国有资产产权相对清晰,在现有公办高职占高职院校主体情况下操作难度和风险相对较小。但该模式同样存在劣势,主要表现为因院校投入为主,可能导致企业话语权不够、企业主动性和融合度欠佳。

三、企业主导型模式

该模式创设所需的主要条件是区域或行业内存在有跨界多元经营经验的行业领先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且此类企业为保持领导地位和领先优势,在权衡现有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科研开发等利弊之后,为降低单独办学风险,与高职院校发起创设产业学院,并在创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该模式主导者为企业,因此,创设的首要目标是在人才招聘、人员培训、科研研究方面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形成稳固的人才供给。核心目标是企业能够获得培养人才专属权、降低研发成本,创设投资保值升值,为长期战略服务。最终通过参与办学,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创造更高利润,满足长期发展战略要求。从现实实践看,该模式的创设过程就是企业跨界多元经营的过程,主导企业往往本身就有着丰富的多元化经营经验,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跨界经营能力,具体实施往往由母公司或子公司与地理相近的高职院校进行合作,最终形成围绕企业目标实现而创设的“企业定制化”产业学院。该模式优势主要体现在由有着丰富跨界多元化经营经验的企业发起,能更好实现人才培养“五对接”。当前,华为与多个高职院校共建的产业学院就是典型的“企业主导型模式”,如,华为与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共建的“鲲鹏数字学院”,与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共建的“华为云大数据产业学院”,与黑龙江职业学院共建的“龙职—华为ICT产业学院”等,这些高职产业学院均是根据华为技术标准开展全方位深度合作。该模式的劣势表现为可能由于过度强调企业利益而偏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学变为单纯为企业服务,同时在办学剩余索取权不确定情况下,院校参与者为迎合企业所需,出现损害师生利益情况。节选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