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娄职院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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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4月7日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货物与服务的质量,维护学院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招标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投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招投标组织与协调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其主要职责:
11.、负责全院工程项目、货物及服务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做好就招标(采购)等事宜跟上级主管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3、.负责以抽签形式确定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建议名单报分管领导确定(除需要按程序公开招投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除外);
4、.负责草拟招标文件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会签;
5、.组织或参与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谈判并对合同文本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对合同的执行进行检查、督促。
6、.参加项目论证会;
7、.负责主持校内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经上级政府采购办批准自主采购的开标、评标工作;
8、.组织或参与物资、设备采购及工程项目的验收。
9、.负责建立及管理学院评标专家库;
10、.负责各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笫八条 学院各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按规定由涉及招投标(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完成:
项目工作小组组成成员:资产管理处的分管院领导,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资产管理处、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派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招标文件。
二、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三、讨论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各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按规定参与各项目的验收活动。
笫九条 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承办部门为项目资金预算所在部门。
实训耗材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教务处全程参与。
未约定承办部门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提出建议报相关院领导审核确定。
笫十条 项目招投标各参与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项目承办部门职责
1、.负责草拟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有详细的并能满足招标条件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其它各项资料,如:工程技术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2、.参加项目论证会;
3、.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及实施的有关报批手续(内部流程);
4、.参与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并参加招标会。
5、.负责组织合同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办理合同会签手续,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
6、.负责项目实施,并对工程、仪器设备、物资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或施工方案变更而导致工程量或造价的增减的现场签证工作;
7、.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
(二)计财处职责
1、.负责建立和管理立项专家库;
2、.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办部门提出的有关项目建设、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方案进行论证;
3、.负责审核立项项目的初审金额是否和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安排的预算相符;
4、.负责审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控制价。
5、.参与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按规定参加项目采购的开标会;
6、.参与合同谈判与确定合同付(收)款方式;
7、.按规定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三)审计处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审定工程项目及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物质采购项目的招标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
2、.参与工程项目及50万元以上物质采购项目的论证会;
3、.参与工程项目及50万元以上物质采购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合同谈判等活动,按规定参加项目采购的开标会;
4、.参与工程项目的签证与材料询价工作;
5、.参与工程项目及50万元以上物质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纪检监察处职责
1、.参加10万元以上项目论证会;
2、.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的监督工作;
3、.参加1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的会审会签;
4、.参加10万元以上项目的开标会;
5、.负责受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质疑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6、.参与10万元以上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根据学院内部专家库管理办法由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专家库名单根据学院内部专家库管理办法确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第十二条 参加相关招标(采购)活动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一)政府招标(采购)开标会
1、.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资产管理处、承办部门参加。
2、.采购金额在10-5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承办部门参加。
3、.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审计处、承办部门参加。
4、.审计处参加所有工程项目的开标会。
(二)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经上级政府采购办批准自主采购项目的开标会
1、.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物资采购开标参照第三章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采购开标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相关院领导、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参与。
2、.凡已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经上级政府采购办批准自主采购的项目开标会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院领导、承办部门、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参与,工程项目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审计处全程参与。
(三)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中,由于暂估金额涉及到询价或签证的,由承办部门牵头组织,下列部门单位派人参加:
1、.涉及询价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参与。
2、.涉及签证的,签证金额2000元以内的审计处参与,签证金额2000元以上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参与。
所有需要签证的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签证,不能事后补签,凡事后补签证的,审计可不予以认可。一个工程项目合同签证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工作小组的议事规则
(一)组织形式
由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牵头部门召集项目工作小组的成员开会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二)议事范围
1、.招标文件的会审;
2、.合同谈判;
3、.讨论处理供应商或施工方提交的有关事宜;
4、.讨论决定物资设备供应或工程实施过程中计量、计价、变更等事项;
5、.讨论处理合同履行中遇到的一些纠纷、矛盾问题;
6、.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议事原则
1、.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研究问题、制订方案,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究工作效果和办事效率。
3、.坚持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问题要集思广益,充分发表各自意见,不搞一言堂,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
4、.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统一原则。
5、.坚持对上级和项目工作组负责相一致原则,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在讨论决定前后,及时地向上级领导作好请示汇报,求得理解和支持,并接受监督,上级领导如果发现会议决议有不适当的可以修改和否决,同时承担修改和否决的相关责任。
(四)议事程序
1、.一般性问题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2、.重大或比较复杂的问题由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3、.会议就所议事项做决定时,必须有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否则不能做出会议决定,会议召集人应将未决事项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做出决定;
4、.每次会议由召集人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章 项目实施的程序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所承办的建设项目、货物及服务都必须严格按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论证后方能申请立项,待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安排资金预算落实好资金来源后方可进行招标(采购)。
笫十五条 凡已批准的立项项目要招标(采购)的则由承办部门填写采购申请报批单交资产处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后方可实施。
笫十六条 招标(采购)分政府招标(采购)和自主采购两种程序。
一、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1、.项目承办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方案,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可行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
2、.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的立项项目安排资金预算;
3、.计划财务处确定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物质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及50万元以上物质采购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4、.项目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前一个半月提出项目采购申请,办好相关审批手续,然后将审批单和论证后并确定了招标(采购)控制价的建设方案交资产管理处;
5、.资产管理处就实施项目向政府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报批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代理机构;
6、.招标代理机构起草公告和招标文件;
7、.项目工作小组会商并确定招标文件,经院长批准后交招标代理机构;
8、.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9、.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开标评标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10、.凭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1、.承办部门实施合同。
12、.资产管理处督查合同实施情况,项目工作小组会商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3、.承办部门组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
二、经上级政府采购办批准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1、.牵头组织部门:资产管理处。
2、.程序参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3、.参加的部门单位参照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执行。
三、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项500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教学实训耗材由承办部门组织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直接询价采购。
单项500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其它物质采购由承办部门组织,资产处、计划财务处直接询价采购。
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限额标准
一、 政府招标(采购):
(一)货物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单项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给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和服务项目;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自主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不包含耗材)
单项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批量5万元以下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在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学院土地、房屋和门店等资产的出租与处置,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招标。
第十八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笫十九条 下列情况,由资产管理处、承办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供应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采取特殊招标(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
(二)对学院前期已经完成的招标,合同期满后经相关部门商讨,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不进行重新招标的项目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续签合同。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
凡限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学院又不定期要进行零星采购使用的物质,原则上要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由资产处牵头组织,承办部门、纪检监察处、计财处共同考察确定,一般每类物质确定二家供应商。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进行的前提:
(一)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并已获得批准实施;
(三)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投标书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遵循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凡委托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专家评委按相应规定在省市两级评委库中在有效监督下随机抽取。
凡学院自主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处从学院内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推荐相关人员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他评委从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中以抽签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废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天。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由纪检监察处受理并做出处理结论。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到达后至合同签订前足额提交。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处应主动向纪委检监察处报告备案。
第七章 违纪违规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笫四十条 参与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院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院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笫四十三条 学院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成员的资格并从学院评标专家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 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 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有与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依从法律、法规。
笫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府招标(采购)流程示意图
提出项目建设方案 → 项目论证 → 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议
(承办部门) (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
→安排预算资金→ 预算内项目采购审批表 → 项目招标控制价
(计划财务处) (承办部门) (审计处、计划财务处)
→ 政府报批 → 招标文件会审 → 发出招标公告 → 开标会
(资产处) (资产处)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通知书 → 合同会签 → 执行合同 → 竣工验收
(招标代理机构)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
→ 结算报批 → 合同付款
(计划财务处)
娄底职院党政办 2015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