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娄职院发〔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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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4月7日
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经济秩序,促进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院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合同类别为工程项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水电供应合同、借款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承包合同、联合生产经营合同、联合办学合同、职业技术培训合同、技术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方面的合同,不含劳动合同和学院与外单位签订的其他类别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合同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承诺及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依从国家规定。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者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流程:
(一) 承办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或其它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根据洽谈结果草拟合同文本;
(二) 承办部门承办人按照合同会签程序进行合同会签(见合同签订会签表);
(三) 承办部门按会签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交对方单位确认形成合同正本,并签字盖章;
(四) 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文本(正本)上签名;
(五) 承办部门到资产管理处对合同文本(正本)进行盖章;
(六) 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合同及时分别送达相关部门。
(七)政府部门委托的职业技术培训按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除经济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别合同(不涉及学院财、物)由业务归口或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谈判,负责起草、审核合同文本,报分管院领导审定,院长批准后进行签字盖章,送资产处备案。该合同的责任主体为业务归口或承办部门。如:
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招生就业等合同归口招生就业处。
劳动人事等合同归口组织人事处。
技术、科研等业务合同归口科研处。
教学业务等合同归口教务处。
培训业务等合同归口继续教育部。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
2.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质量保修及保修条件;
3.价款或者报酬、计算依据和完税依据;
4.付款方式;
5.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9.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及联系方式、合同生效日期。
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除执行上述基本条款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为有效遏制基建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湘教发[2012]64号文件及娄职院[2011]88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中应注明:施工单位保证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报价全面真实。
2.支付工程款金额在结算审计之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的约定。
3.对报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5%以上部分,按核减额的10%计提审计费用,从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订立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2.与无经营资格、无履约能力或资信不好、无承担经济责任能力单位订立的;
3.利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等等。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需经院长特批;
第十五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及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范对合同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一式四份,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其中原件由资产管理处留存一年后再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其它部门由资产管理处将原件复印并盖章后及时送达。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是具体执行合同的主体部门,应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负责督促对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承办部门按合同会签流程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同意后,签订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转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终止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约定自行终止。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拟定、会签、报批、签署、履行、整理及归档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合同类别经会签通过的合同文本(正本),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及“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须盖学院行政印章的则依对等原则,按党政办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办理,除此以外加盖其他印章的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的职责:
1.组织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
2.按照“合同签订会签表”的要求办理合同会签手续;
3.执行合同条款;
4.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纠纷;
5.按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合同管理的职责:
1.负责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2.组织或参与学院对外合同的谈判、签订,审查合同条款并负责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签订的合同统一编号、归档及整理,保管合同文本正本、合同签订会签表、合同原稿,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合同作为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学院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合同。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院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主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交易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娄底职院党政办 2015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