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院校园安全文明施工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1-15浏览次数:10

娄底职院校园安全文明施工告知书



(施工单位)

根据学院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贵公司在校园内施工时务必做到优质、高效、文明、安全、绿色、环保、规范、有序、廉洁,特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施工人员的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工装和安全帽等,按规操作,防范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严禁在校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3.施工人员凭保卫处颁发的《出入证》出入校园,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非施工区域

4.施工人员在校园内须举止文明,文明施工。

二、施工车辆的管理

1.施工车辆必须保卫处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2.施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确保校内车辆和师生安全通行

3.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后要按指定路线减速慢行,不准鸣笛文明开车,安全礼让。原则上在学生上、下课时间禁止行驶。

4.及时清理或冲洗施工车辆散落在校园内的水泥、沙土、碎石、包装物等杂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

5.严禁履带式施工作业车辆在校园道路上直接行驶。

6.特大载重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后,必须有随车人员或安保人员现场指挥行驶。

7.泵车、吊车等车辆吊装时,必须在道路路面、人行道上加垫够宽够厚且受力的钢板或木板,并对施工作业面实施封闭或安排专人维护秩序,确保周围及行人安全。  

8.施工车辆如造成校园道路和绿化苗木损坏必须及时维修或赔偿。

三、施工噪音管理

晚上22:00时至次日早6:30中午12:30时至14:30时间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教学区办公区在上课时上班时间内,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特殊情况下的施工必须先到承办部门报备。

四、施工区域的管理

1.施工区域必须安装必要的实体围挡或防护围网或警戒线,形成相对封闭的施工空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管理。

2.实体围挡、防护围网、“警示标志”的制作材料、工艺要求美观和整洁,实体围挡上印制必要的宣传标语

3.严禁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4.施工所需建筑材料整洁有序堆放,如果临时堆放在路面、人行道上,必须使用钢板、橡胶垫、多层防水布等进行隔离保护

五、施工质量的管理

1.接受学校施工监督小组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整体美观实用耐用。

2.必须按图施工,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优化,确保工程质量。

3.施工时严禁破坏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使用性质、设计用途、房屋结构、外墙立面风格、屋顶防水功能,严禁污损墙面、地板、道路。

5.房屋顶原则上不允许堆放安装任何设施。必要的施工严禁破坏屋面防水层,相关设施必须安装在结构梁上,并做好混凝土基础。

6.室内楼板严禁随意开凿打洞,施工后必须及时封堵并做好防水。

7.校园内弱电网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施工前须至学校网络管理中心报备。校园全面实现强、弱电分离布放,室内弱电管线(含照明、插座、网络、监控等)原则上必须敷设暗线(梁、柱位置除外),明线安装必须使用压线槽板规范整齐安装。

8.防盗门安装更换统一采用甲级标准国标门(门框厚度1.8mm、内外面板厚度1.0mm、门页厚度90mmm),B级防盗锁芯,锌合金材质拉手。

9.卫生间水管(冷水、热水、自饮水)安装改造必须按照原位置进行安装更换,并做好楼层地板和外墙管道口的防水处理;新增管道必须规范整齐美观安装。   

10.严禁走廊、楼梯间的管线直接穿墙打洞(上下楼层)裸露安装,原则上必须从原有强电井、弱电井、桥架内进行安装,没有强电井、弱电井或者安装桥架的增加桥架设计。

11.楼道、走廊的墙面除安装必要的消防、饮水、文化设施外,不得张贴安装其它设施或物品(学校统一安装的室分、无线设施、监控等除外)。

12.公共区域内的强电、弱电、燃气管线安装更换必须使用现有的地下预留管道,不得新开挖敷设管沟,施工完毕后检查井盖及时复位。

13.公共区域内的供水管安装改造原则按照原有管道位置安装,新增管道必须入地敷设,施工完毕后检查井盖及时复位。

14.公共区域内施工无法避免确需占道的,必须事先对路面、人行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有破坏必须及时恢复原状或赔偿。

15.公共区域内施工无法避免必须破道、破绿的,必须先报经后勤基建处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此恢复费用可事先计入项目预算经费中或施工时签证解决。

16.施工主要材料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环保、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样品须经施工监管小组初验合格方可使用。

17.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电、用水,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支付相应水电费

18.施工产生的一切渣土、建筑垃圾,可先堆放在施工区域内但在施工结束当日及时理并外运出校园。绿化地带不得掩埋、乱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

六、附则

1.对于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支付相应的赔偿费、卫生费、水电费、处罚费等,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结算款中扣除。

2.学校承办部门(单位)是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承担文明施工,廉洁运行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