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4-03-18浏览次数:0

(娄职院[2003]6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科研政策,按照《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院级科研资助经费
  指院级科研资助及与我院获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的学院资助经费;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从事科技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所获得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四)其他
  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项目来源经费,如接受院外单位、个人用于科研方面的赞助、捐赠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高效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科学安排,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应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信息检索费、完成项目必须的国内调研费及小型会议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论文版面费或著作出版费、印刷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二)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标本、样品、试剂等购置费,采集、加工费。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指添置项目研究必须的少量小型仪器设备所需经费,所购设备列入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科研资助经费一般不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四)实验室改造费:指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为改善实验室条件而进行一般装修或维护所需经费。
  (五)协作费:指与院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按研究合同的规定转划给外单位的项目研究费用,但合同约定的该项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六)组织管理费:学院按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申报有关费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水、电、气等费用,实验仪器设备的损耗补偿等支出。
  横向科研课题组织管理费按《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纵向科研课题组织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包括学院资助经费)的5%提取,但单个项目提取总金额省级课题不超过3000元,国家级课题不超过10000元。
  (七)横向项目中介费:横向项目可开支中介费,具体金额在科研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第四条凡我院员工或院内单位(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转入院财务处科研账户,统一管理,否则,除收缴全部经费外,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准申报各级科研课题。

  第五条科研经费收入、转拨和结题决算由财务处和科研处共同负责。财务处按到账的项目经费分项单独建账,并按开支范围登记明细账;科研处负责核发科研经费管理卡。报账时,必须同时持有经费管理卡和相关合法票据。管理卡由会计人员填写。课题负责人每月底持经费管理卡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报批程序按《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研究计划的实施,严格履行《科研资助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报送经费管理卡登记备案,否则,科研处可视情况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方案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如需要调整经费计划,应提前15天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与项目研究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旅游性质的考察费)不能报销。

  第九条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参加二次分配,按6:2:2的比例在课题组、系部和学院之间分配;根据项目负责人申请,结余经费也可以留作其他相关项目研究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年度已立项的院级课题及接受学院资助的国家级、省级课题研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
 

2003年10月27日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