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4-05-25浏览次数:0

(试行)

(娄职院[2003]18号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推动职业教育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使我院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和本地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谨务实,与时俱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科教兴国”、“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作贡献,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院科研工作应有鲜明的职业特色,广大教职员工应深入社会,重视调查研究,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尤其要重视相关职业的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不断增强科研意识,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教学  与科研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缺‘不可。教学必须以科研为先导,只有科研水平上去了,学院才能发展,教学质量才会提高,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学院发展才有后劲。

    第五条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水平,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基础扎实、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为学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深化科研管理改革,探索科研

运行新机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七条  逐步加大院级科研课题立项的力度,扶助一批前期工作扎实、发展前景好、研究特色显著的课题。积极申报省级以上课题,力争立项课题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努力摆脱我院目前科研工作的被动局面。

    第八条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重视与各兄弟院校、学术团体  的交流与合作;注重科研信息的收集与宣传工作,建立科研信息资料库,为研究者提供准确可靠的科研信息。

    第九条  学院鼓励我院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组织的科研成  果评奖活动。  活动一律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按  有关要求准备好,按时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或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审 核后统一上报。需交评审费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学院由一名院级领导直接领导科研工作。院学术委员会是我  院最高学术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院内有关问题的咨询、审议与评价工作。校科研处是组织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各部、系有关处均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并均应制定与本条例相适应的科研管理办法,形成管理网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省、市、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并为教师的申报工作做好信息传递、申报样表打印、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通常情况  下,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经系部领导初审、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再按科研项目类别,统一办理立项或上报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上报课题多于上报数额时,  由科研处提出建议,院学  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科研处,申请上级立项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按要求打印,否则可不受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自己联系的横向课题或开发项目,应向科研处提供项目资料备案,以便进行必要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资助项目的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采取匿名评审方式进  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课题时,应当回避。评审通过后,报请学院领导批准,由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科研立项协议书》,正式予以立项并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对符合学院《著作出版资助办法》的专著,学院提供适当经费,资助出版。

    第十八条  未完成本院资助科研课题者不得申请院级新课题。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  由项目负责人写好项目终结报告书、填  写结题表,交科研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结题(院级课  ),或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结题。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我院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对科研工作  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上级规定并结合财力状况,努力从事业经费中每  年按适当比例增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学院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重点专著  的出版资助、科研成果奖励以及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等方面;凡我院教师获  得国家或省级课题立题资格的,属资助项目的,学院按11比例配套增拨  经费;属自筹经费项目的,由学院予以立项,并提供资助。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80%由个人支配,学院按20%抽取管  理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上级拨付的科研立项资助经费由财务部门代管,按项目单独建帐,按开支范围设置多栏经费支出帐目。经费开支须经课题负责人及科研处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帐。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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