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娄职院[2003]18号文件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推动职业教育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使我院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和本地文化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谨务实,与时俱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科教兴国”、“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作贡献,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院科研工作应有鲜明的职业特色,广大教职员工应深入社会,重视调查研究,既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基础理论研究,尤其要重视相关职业的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全体教职员工应不断增强科研意识,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教学 与科研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缺‘不可。教学必须以科研为先导,只有科研水平上去了,学院才能发展,教学质量才会提高,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学院发展才有后劲。
第五条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高水平,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基础扎实、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为学院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深化科研管理改革,探索科研
运行新机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七条 逐步加大院级科研课题立项的力度,扶助一批前期工作扎实、发展前景好、研究特色显著的课题。积极申报省级以上课题,力争立项课题逐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努力摆脱我院目前科研工作的被动局面。
第八条 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重视与各兄弟院校、学术团体 的交流与合作;注重科研信息的收集与宣传工作,建立科研信息资料库,为研究者提供准确可靠的科研信息。
第九条 学院鼓励我院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和各行业组织的科研成 果评奖活动。 活动一律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按 有关要求准备好,按时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或科研处组织专家评议、审 核后统一上报。需交评审费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学院由一名院级领导直接领导科研工作。院学术委员会是我 院最高学术咨询与决策机构,负责院内有关问题的咨询、审议与评价工作。校科研处是组织管理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各部、系有关处均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科研工作,并均应制定与本条例相适应的科研管理办法,形成管理网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省、市、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并为教师的申报工作做好信息传递、申报样表打印、组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通常情况 下,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经系部领导初审、筛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再按科研项目类别,统一办理立项或上报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上报课题多于上报数额时, 由科研处提出建议,院学 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科研处,申请上级立项的所有申报材料一律按要求打印,否则可不受理。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自己联系的横向课题或开发项目,应向科研处提供项目资料备案,以便进行必要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资助项目的评审由院学术委员会采取匿名评审方式进 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课题时,应当回避。评审通过后,报请学院领导批准,由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科研立项协议书》,正式予以立项并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 对符合学院《著作出版资助办法》的专著,学院提供适当经费,资助出版。
第十八条 未完成本院资助科研课题者不得申请院级新课题。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 由项目负责人写好项目终结报告书、填 写结题表,交科研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结题(院级课 题),或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结题。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我院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对科研工作 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上级规定并结合财力状况,努力从事业经费中每 年按适当比例增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学院重点科研项目资助、重点专著 的出版资助、科研成果奖励以及改善科研基础条件等方面;凡我院教师获 得国家或省级课题立题资格的,属资助项目的,学院按1:1比例配套增拨 经费;属自筹经费项目的,由学院予以立项,并提供资助。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课题经费,80%由个人支配,学院按20%抽取管 理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上级拨付的科研立项资助经费由财务部门代管,按项目单独建帐,按开支范围设置多栏经费支出帐目。经费开支须经课题负责人及科研处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帐。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学院科研处。
2003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