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职院[2008] 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产学研实体实现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法》、《公司法》、《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产学研实体发展纲要。
一、总则
1、产学研实体是指依托学院专业优势,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由学院独资或部分出资兴办的各类产学研结合实体。
2、产学研实体包括:
(1)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的全资实体;
(2)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公司制实体;
(3)虽不具法人资格或无营业执照,但占用或利用学院有形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或创收的经济实体及实行企业化运作的科技开发机构、工作室等研发咨询型实体。
3、产学研实体的功能是满足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创造真实的职业环境,传播职业文化,实现服务地方和经济发展的宗旨,探索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道路。
4、发展产学研实体应坚持“依托专业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好教育教学与生产、生产与实习实训、生产与科学研究的关系。
5、我院产学研实体发展应坚持以实习实训性生产和带有产业化背景的研发为主要发展方向,坚持以产促训,以产养训,产训合一,以产促研,以研带产,以产助学的经营管理方针,建立实习实训、职业技能鉴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沟通的人才培养基本平台。
6、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产学研实体的发展应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坚持“专业+公司+师生员工”,厂(公司)系所合一”的管理模式。
7、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学院兴办的产学研实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管理方式,由学院与系部或其他投资者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各方在产学研实体经营管理中的权利、责任与利益关系。
8、鼓励、扶持的原则。学院鼓励条件成熟的系部(专业)举办产学研实体,并从经费安排、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不断增强产学研实体的自我造血功能。
9、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产学研实体发展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原则,只兴办依托主体专业或专业大类设立的服务人才培养和地方支柱产业的产学研实体,对无专业优势依托的实体不予以支持。
10、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多元化原则。在确保学院控股的前提下,争取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的多元化,尽量减轻资金压力,规避投资风险。
11、归口管理与尊重系部自主权的原则。科技产业处代表学院管理、指导和监督产学研实体,产学研实体的具体经营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
二、产学研实体的管理体制
12、学院成立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产学研实体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顾问,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计划财务、后勤资产管理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协助分管上述工作的院长助理、科技产业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科技产业处。
13、科技产业处为学院归口管理产学研实体的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产学研实体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
(1)研究、起草学院产学研实体的发展规划、制定与产学研实体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2)代表学院指导和协调产学研实体的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3)代表学院负责新建、联营、合并、分立或注销的产学研实体的校内审批,协调各类产学研实体对外的报批和工商税务登记工作。
(4)代表学院审批各产学研实体的章程(修改)、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经营计划、重大投资事项、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并监督其实施。
(5)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管理产学研实体的资产、审核产学研实体的财务制度,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产学研实体的财务报表,做好产学研实体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6)会同组织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考查、考核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任免、更换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制定激励或规范产学研实体行为的奖惩政策,保护产学研实体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7)会同教务处对产学研实体履行实习实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义务职能的考核,会同审计处组织协调产学研实体的审计工作;
(8)组织产学研实体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产学研实体经营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增强产学研实体的竞争能力。
(9)协调产学研实体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传达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
14、产学研实体要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产学研实体进行经营管理。产学研实体发展达到具备独立法人必备条件,经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现代企业制度重组,实现产学研实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15、各类产学研实体可选择实行目标管理、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项目管理等经营机制,并严格按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批准的章程实行各项管理。
16、产学研实体实行“专业+公司+师生员工”,厂(公司)系所合一”的管理模式,原则上系部主任为产学研实体的负责人,产学研实体所依托的专业的教师即为产学研实体的职工。产学研实体按章程享有经营自主权,除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十万元以上)、处理产学研实体资产、实行重大采购时需科技产业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与外,其它经营管理事项均有权自主决定,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7、学院与外单位共同兴办的合资、合营企业和参股控股的股份制产学研实体按章程经营管理。学院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由科技产业处配合组织人事处推荐,按规定程序委派或任免。委派担任各类职务的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经常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保证学院利益不受损失,在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向科技产业处汇报和沟通情况,形成协调、统一意见,应将企业的章程等法规性文件和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目标等重大投资项目、资本变化、企业合并或分立、年度利润分配等材料送科技产业处备案。
18、产学研实体无行政级别。非法人型产学研实体的管理人员由学院委派或聘任,其他新聘任的产学研实体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和人事代理。法人型产学研实体可根据产学研实体章程的规定自主聘用人员。由学院委派或分流的原在编在岗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学院,产学研实体自主聘用人员只与产学研实体形成劳动关系。产学研实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均由产学研实体支付。
三、产学研实体的设立和撤并
19、学院鼓励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学研实体,鼓励现有产学研实体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产学研实体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联营、注销必须经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代表学校签批和办理。
20、新设产学研实体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专业优势紧密结合,有市场需求,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或有研究开发的基础和明确的产品与市场前景;
(2)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技术、经营、生产等方面的骨干力量;
(4)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和开发生产的必需的设备条件;
(5)凡是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兴办的科技产业,在其稳定生产后,要体现高附加值的特点。
21、产学研实体的申办,首先应由申办单位(系部)向科技产业处递交申办文件,主要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拟申办的产学研实体的章程建议稿、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
(3)拟申办的产学研实体的主要管理制度建议稿、近期经营计划或研究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建议稿;
(4)拟申办的产学研实体的投资者及其承诺投资金额、方式;
(5)科技产业处根据申办产学研实体的具体情况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22、产学研实体的校内审批按如下规定进行:
(1)新办产学研实体(包括对外联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学院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审批;
(2)已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产学研实体申办的分支机构(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等)应经科技产业处初审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产学研实体校内审批的具体工作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办理。
23、新设产学研实体应在学院内部审批以后,才能正式行文、盖章、公证及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新办产学研实体在学院批准后,由申办单位(系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及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24、产学研实体的停办、合并、分立及撤销由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决定。产学研实体依章程或客观情况变化必须停办、合并、撤销时,应由产学研实体负责人提出报告并说明原因和理由。产学研实体停办、合并和撤销的校内审批程序、权限与开办相同,审批后,仍由产学研实体所在系部办理各项手续。
25、产学研实体在合并、分立和撤销时,应先进行审计并组织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小组组织办法如下:
(1)由科技产业处提出清算小组的成员名单;
(2)清算小组成员名单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3)经院长批准,科技产业处可聘请有关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清算小组或直接由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承担清算工作。
26、清算小组应依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产学研实体章程进行清算,对产学研实体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善后处理提出具体意见,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办理有关手续。
四、产学研实体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27、理顺产权关系与资产管理体制是做好产学研实体工作的前提,科技产业处会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逐步做好产学研实体的资产管理工作。
28、理顺产学研实体的资产管理体制,在资产管理上实行校企分开,建立适应产学研实体生产经营需要并能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体系,使其体制合理,责权分明。学院投资于具有法人型产学研实体的经营性资产应与学院的教育资产分离。
29、准确界定产学研实体全部资产的来源形式,弄清投资、借贷、租赁、借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相应关系,做到产权明晰,权责一致。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监管,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0、对产学研实体的资产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评估验证,使其数量准确、质价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资产明晰,产权清楚。要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责任制,划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职责,制定考核和奖罚办法。
31、产学研实体必须制定符合国家发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学院审批后严格执行。要严格按事前确定的原则和范围核算学生实习实训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凡与产学研实体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计入学生实习实训成本;凡产学研实体生产经营利用学院人员、场地、能源等有形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源,均采取有偿使用,所支付费用计入产学研实体生产经营成本。产学研实体必须按规定计提设备折旧费。
32、对学院独资或由学院与教职工合资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产学研实体实行会计委派制,由计划财务处委派主管或财务总监;对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产学研实体实行财务代理制,由计划财务处为该类产学研实体开立内部结算账户,并代理该账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计划财务处和科技产业处要加强对产学研实体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要求、廉洁高效的产学研实体的财务队伍。
33、对学院与外单位合资、合营组建的公司制产学研实体,学院应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学院参与该公司的财务管理。计划财务处和科技产业处的基本任务是掌握该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向计划财务处和科技产业处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34、产学研实体可自主制定分配制度,报请学院批准后执行。产学研实体按会计年度进行财务核算,其净利润按5: 3:2的比率进行分配:50%作为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30%为该产学研实体发展基金,20%为上交学院利润。奖励和福利基金由产学研实体自主发放,发展基金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35、学院利用兴办产学研实体的收益建立学院产学研实体发展基金,该基金由科技产业处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新设产学研实体投资、增加资本金、弥补亏损、支持专业建设和发展、奖励产学研实体发展有功人员、协调产学研实体与外部环境关系。
36、学院对产学研实体的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科技产业处会同审计处对产学研实体的经营状况实行年度审计。
37、为促进产学研实体工作尽快启动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各产学研实体可按接受实习实训学生人数借支学生实习经费作为产学研实体的启动经费,但年底必须归还,且必须以学院应拨付系部的经费作为抵押,同时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应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该项启动经费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五、产学研实体的考核与奖惩
38、学院对产学研实体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产学研实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产学研实体对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3)产学研实体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情况;
(4)产学研实体对学院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物资,以及对提高学院社会知名度的贡献等。
39、对于完成了学院与产学研实体签订的协议中各项指标的产学研实体的负责人,退还其风险抵押金,并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未完成资产保值目标的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其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年度上交利润额达到或超过其年初净资产额2%,而且净资产增值额超过其年初净资产额4%的产学研实体负责人,除退还其风险抵押金并支付利息外,学院另给予产学研实体负责人个人经济奖励,奖励额为超过4%部分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0%,奖励费用从学院产学研实体发展基金中开支。
40、对于产学研实体发生亏损或资产遭受损失的,要查清原因,并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
(1)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因经验不足,管理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产学研实体年度累计亏损额在净资产量10%以下的,查明原因,限期扭亏为盈,在限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解除职务;亏损额超过产学研实体净资产量10%的,解除职务。
(2)产学研实体负责人因玩忽职守,做出重大错误决定,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产学研实体受损5-10万元的,除按损失的10-15%赔偿外,解除其职务;产学研实体受损超过10万元,除按损失的15-20%赔偿外,根据情节解除其职务或予以解聘。
(3)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致使产学研实体受损5-10万元的,除按损失的20-30%赔偿外,解除其职务;产学研实体受损超过10万元,除按损失的30-40%赔偿并解除职务外,可根据情节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导致产学研实体遭受经济损失,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没收不当所得外,还必须全额赔偿产学研实体所受损失,并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及严重违法等触犯法律的行为使产学研实体严重受损,构成犯罪的,依法将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上述处理中,凡被解除职务或解聘下岗者,今后不得再在产学研实体中担任负责人。对因第2至第5项原因而被解除职务或解聘者,今后不得再在学院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41、学院对在产学研实体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开发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专项奖励(条件另定),并作为其晋升职务的重要条件。
六、附则
42、各系部应围绕本系部主干专业或专业大类如何服务地方经济的相应支柱产业开展研究,就举办相关产学研实体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本系部的产学研实体发展规划报科技产业处。
43、对已经成立的产学研实体或已经开展相关服务地方经济活动的系部,应立即着手制定本系部产学研实体发展规划、产学研实体管理模式、主要管理制度、近期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提交学院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实质启动的现有产学研实体,学院将收回投资,注销该产学研实体,三年内不再审批该系部新设产学研实体的申请。
44、本纲要适用于所有产学研实体;经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批准的产学研实体章程与本纲要不一致时,按批准的章程执行。
45、本纲要由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产学研实体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6、本纲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产学研实体的相关规定与本纲要不一致的,执行本纲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