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曾旭发布时间:2024-04-16浏览次数:10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生、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1.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必须到学生资助中心报名,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报名资料,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

2.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原则:(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2)学习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3.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在课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相关管理制度,以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管理为前提。

4.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经家长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5.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1)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2)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3)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4)因故休学者;(5)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6)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第五条 用工审批程序

每学期初,学校用工由各职能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包括用工人数、时间和经费额度等),报学生工作处(部)资助中心汇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资助中心将用工需求向全校公布,由学生竞争上岗,未经批准,用工部门不得擅自聘用学生。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预算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发放。

第七条 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各岗位待遇按12元/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各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遇,最多不超过480/月发放。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用工部门每月末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统计汇总,并造好工资发放表,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