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代扣比例异动的通知
根据市本级2010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市本级财政预算已按规定安排了10%。从2010年1月起,对市直各财政统发人员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不再由单位申报扣除比例,而由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统一按其应发工资的10%进行代扣代缴,以后每年于元月份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作一次调整。原我院公积金扣发比例为5%,2010年1月起调为10%,因此本月财政统发工资有几十元不等的异动。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处
2010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