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社保政策,根据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本待遇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婚晚育(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的产假天数 1、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2、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 3、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二、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因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者,或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四、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在规定范围内的生育、节育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诊疗手册》和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免付费用(挂号费除外),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五、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是失业妇女的,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失业证; (五)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八、申报程序: 由本人或亲属填报《娄底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在申请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章,再在人事处签章,报市医保处生育保险科。 娄底职院人事处 2011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