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8浏览次数:0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2003年6月24日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的乡(镇)或者街道,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所辖城区之间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之间流动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流动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社会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变更登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
  (三)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终止妊娠;
  (四)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六)组织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生育证;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制度,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办理婚育情况变更登记;
  (四)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花名册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做好统计工作;
  (五)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发证机关接到育龄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发给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十一条 育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婚育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二)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未终止妊娠的;
  (三)违法生育未经处理的;
  (四)已婚育龄妇女未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
  第十二条 下列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一)因婚嫁到配偶工作单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
  (二)在现居住地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地近3个月内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已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规定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户籍地收到报告单后,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年度审验;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暂缓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年度审验,并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下列分工,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负责;
  (二)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流动人口,由直接发包方、直接出租方负责;
  (三)在集贸市场从业的流动人口,由市场服务机构或者主办者负责;
  (四)从事交通运输的流动人口,由运输经营业主负责;
  (五)随亲属居住的无业流动人口,由亲属房屋业主负责;
  (六)承租房屋(含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流动人口实施经常性管理,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纳流动人口从业或者居住时,查看其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
  (二)将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条件载入合同;
  (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代发避孕药具,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及时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就地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可以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提供躲避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13周以上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查看、登记其生育证和身份证;没有生育证或者生育证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应当在接受孕产妇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统计规定进行流动人口出生统计,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出生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但现居住地已按规定支付的除外;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节育手术费由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核拨。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落实;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落实。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如实举报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先立案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婚育证明的,所取得的婚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出具假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通报、回复计划生育情况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不核查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年度审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艾滋病防治知识
1.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它的医学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这个命名表达了三个定义:第一,获得性:表示在病因方面是后天获得而不是先天具有的,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起的传染病;第二,免疫缺陷:主要是病毒造成人体免疫系统的损伤而导致免疫系统的防护功能减低、丧失;第三,综合症:表示在临床症状方面,由于免疫缺陷导致的多种系统的机会性感染、肿瘤而出现的复杂症候群。
     2.感染者与艾滋病患者有什么不同? 
    艾滋病病毒进入人体后的繁殖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开始阶段,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还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因而没有明显的症状,我们把这样的人称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感染者的免疫功能被破坏到一定程度后,其他病菌就会乘虚而入,这时,感染者就成为艾滋病患者了。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患者可由数月至数年,一般为8-10年,最长可达19年。 
    3.健康人是怎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 
    4.艾滋病可以治疗吗? 
    尽管目前艾滋病还不能治愈,但还是可以治疗的。得了艾滋病应该针对症状,及时地、积极地进行治疗,如得了肺炎,就要及时把肺炎治好;得了感冒,要抓紧把感冒治好。而且,目前已经有了抗病毒治疗方法,尽管不能完全消灭体内的艾滋病病毒,但可以有效抑制它的繁殖,这样就可以大大延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寿命。 
    5.艾滋病有哪些症状? 
    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展成艾滋病患者,可分为三个时期: 
    (1)急性感染期:一般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2-6周出现。表现为发热、咽喉痛、淋巴结肿大、皮疹等,一般持续约两周自行消退。但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明显的急性感染期,出现率约为50%-75%。此期感染者具有传染性。 
    (2)无症状感染期:其特点是没有明显的症状,是艾滋病的潜伏期。潜伏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又称作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时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检出率几乎达100%。 
    (3)艾滋病期:表现为全身症状,如持续不规则低热;持续性全身性淋巴结肿大,特别是除腹股沟以外,全身有两处以上部位淋巴结肿大,一般1厘米大小,不疼痛;持续慢性腹泻;三个月内体重下降10%以上;盗汗,初为夜间出现,继而发展到白天也存在;极度乏力、记忆力减退、反复头痛、反应迟钝乃至痴呆;出现肺炎、结核、肠炎等,甚至肿瘤。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会立即死亡吗?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不会立即死亡。潜伏期越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生命也越长。所以,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千万不要自暴自弃,而是要想方设法延缓发病。只要没有进入发病期,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能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
    7.怎样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 
    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要采取安全的性行为。一是只有一个相互忠诚、没有感染艾滋病的性伴侣;二是每次性生活都正确使用安全套。
    8.性病可以增加艾滋病感染的可能性吗? 
    是的。因为许多种性病会造成生殖部位炎症或溃疡,使皮肤或黏膜破损。如果这时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性行为,对方精液中或阴道分泌液中的艾滋病病毒就会通过破损的皮肤或黏膜进入体内。所以,性病患者比一般人更容易感染和传播艾滋病。如果担心自己感染性病,去医院进行检查是最可靠的办法。得了性病后,应尽快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千万不可自己乱用药,或者到街头游医那里治疗,这都可能延误病情,后患无穷。还有些人不按照医生的要求彻底治疗,而是在症状一消失就自行停止治疗,这样往往不会彻底治愈,还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并发症。 
    9.正确认识安全套 
    安全套既能避孕,又能预防性病、艾滋病。但是,只有正确使用质量合格的安全套才安全。使用安全套要注意以下几点: 
    (1)看清生产厂家、有效期。安全套的包装盒上会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以及使用期限。没有标明这些的安全套可能是不合格的。 
    (2)过期的安全套不能使用,颜色变黄了或橡胶发硬了的也不能使用。 
    10.怎样正确使用安全套?
    (1)注意安全套的有效期、生产厂家、合格证;
    (2)准备两个以上的安全套,如果性生活时安全套破裂,能够立即更换新的; 
    (3)小心地撕开包装袋,注意不要划破安全套;
    (4)用一只手将安全套顶端的小球捏扁,另一只手将安全套向阴茎根部逐渐展开;
    (5)在阴茎勃起、没有接触对方性器官前就套上安全套,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体液接触; 
    (6)射精后在阴茎未软时,立即取下安全套。一手捏住安全套口部,小心撤出,将安全套口打结,避免精液溢出,并防止阴道液沾到手上; 
    (7)一个安全套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用过的安全套要妥善处理,如用卫生纸包好,丢到垃圾桶。
    11.吸毒者是怎样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吸毒者常常共用针管、针头。如果其中有一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射器就会被污染,那么艾滋病病毒就会通过针具传染给其他吸毒者。此外,毒品使吸毒者的体质下降,增加了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发病的可能性。 
    12.什么是毒品?
    毒品通常指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毒品(如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的种类繁多,初步统计,受各种国际公约、条约管制的达400多种。鸦片类毒品有鸦片(大烟)、吗啡及海洛因(白粉),它们都具有毒性,易成瘾。毒品的主要危害在于它的成瘾性,长期吸食或注射会使人消瘦,体质下降,出现失眠、食欲减退、易怒、呕吐、颤抖等症状,易使人产生幻觉,使理解力、判断力、记忆力减退,免疫功能下降,并可导致精神失常,使用过量会造成中毒死亡。 
    13.输血时怎样预防艾滋病? 
    输血创造了很多起死回生的奇迹。但是,如果输入了带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接受血液的人几乎无一幸免,都会感染艾滋病病毒。所以,保证输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是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过血液传播的重要屏障。我国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所有医疗用血液都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保证安全用血是医疗卫生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个人对安全用血也要起监督作用: 
    (1)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输血。 
    (2)如果必须输血,有权利了解血液是否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3)不要为了所谓的"增加抵抗力"而盲目使用血液制品。 
    14.为什么提倡义务献血? 
    血是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很多病人都需要血液或血液制品拯救生命。怎样保证血液质量的合格呢?这就需要大家到正规血站参加义务献血。正规血站会对所有的献血者进行体检,不合格者被淘汰。只有这样,血液才干净,用血的人才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偿献血者献一次血,不仅向用血者捐献了一颗爱心,而且为我国控制艾滋病蔓延做出了一份贡献。 
    15.艾滋病病毒会通过母亲传染给婴儿吗? 
    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可能会在怀孕的后期、分娩过程中和母乳喂养时把艾滋病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传播的可能性为25-40%,一般为30%左右。 
    16.、怎样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 
    首先是要保护妇女不受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这样就不会将病毒传染给孩子。如果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妇女,,仍想要生育孩子,那么应该定期到医院接受医生的产前指导,服用阻断母婴传播的抗病毒药物。生孩子时,可采用剖腹产。孩子出生后,要人工喂养。 
    17.一般的日常生活接触会感染艾滋病病毒吗? 
    日常生活接触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下面这些行为,都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1)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握手、拥抱、抚摸、礼节性接吻; 
    (2)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吃饭、喝饮料以及共用碗筷、杯子; 
    (3)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使用公共设施,如厕所、游泳池、公共浴池、电话机、公共汽车; 
    (4)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起居住、劳动、共用劳动工具; 
    (5)购物、使用钞票; 
    (6)咳嗽、打喷嚏、流泪、出汗、撒尿;
    (7)蚊子、苍蝇、蟑螂等昆虫叮咬。
    18.怀疑自己得了艾滋病,到哪里去检测? 
    一般来说,可到具有初筛资格的县以上医院和卫生防疫站做HIV抗体检测,确诊须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检测。 
    19.什么时间去做检测?
    应在高危行为后的0、6、12周、半年时检测HIV抗体,半年以后仍未检测到HIV抗体,则认为未感染艾滋病病毒。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头三个月叫"窗口期",虽然HIV抗体在感染2周后就可以出现,但这时身体里还没有产生足够量的抗体,可能无法检测出是否已经受感染。有了高危行为就去检测可判断是否有既往感染。"窗口期"尽管可能检测不出艾滋病病毒抗体,但同样具有传染性,因此,这段时间过性生活,要使用安全套。 
    20.检测结果能保密吗? 
    检测机构和医生必须为你保密。如果泄密,你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21.怎样对待身边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如果身边发现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用害怕,更不能看不起、排斥他们。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正确态度是:同情、关心并尽力帮助他们,使他们能够正常生活和工作,不扩散他们的病情。如果别人对他们感到恐惧,我们可以带头到他们的家里去,跟他们握手,帮助他们收庄稼,从而消除人们的恐惧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