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专项经费。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校级奖励:
(一)个人奖励: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文明标兵、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励等。
(二)集体奖励: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总支、雷锋号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雷锋号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第五条 省级奖励: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先进集体和省级单项奖励等。
第六条 国家级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级先进集体和国家级单项奖励等。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成绩排名在同专业的前5%;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20%,无任何违纪行为;荣获院级及以上奖项或荣誉;各二级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可参评学生人数的3‰。
(二)思想品德、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对学校有突出贡献者;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国家级奖项或省级专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体育竞赛等其他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成绩合格可直接评为“校长奖学金”,其中省级比赛获奖有团队成员的取排名前五位学生,不占二级学院评比名额。
第八条 三好学生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30%;无任何违纪行为;各二级学院推荐人数不超过可参评学生人数的4%。
(二)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省级相关比赛荣誉,学习成绩合格,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可直接被评为“三好学生”,不占二级学院评比名额。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成绩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50%;无任何违纪行为;评选学年连续担任学生干部达一年,工作成绩考核评定为优秀或在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二级学院根据班级考核情况确定各班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总数控制在班级数的3倍;各二级学院院级学生干部分别给予15—30个名额,校级学生干部按比例给予相应名额,“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增加二级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名额5名;获得校级文明宿舍的寝室长,学习成绩合格,无任何违纪行为,可直接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不占二级学院评比名额。
第十条 优秀共青团员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青团员,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团费,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各项目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在湖南志愿服务网进行了志愿者注册,服务时间达10时长以上;学习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30%;近一年内没有任何违纪现象,无任何违纪行为;评选人数不超过团员人数的5%。
(二)获得省级及以上共青团相关荣誉,学习成绩合格,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可直接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不占二级学院评比名额。
第十一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学习成绩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拓展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50%;无任何违纪行为;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达合格以上;评选学年连续担任共青团干部达一年,工作成绩考核评定为优秀或在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评选人数不超过团员人数的5%。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顺利完成学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及公益活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在校期间荣获1次及以上校级奖励(含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在社会实践服务、专业技能竞赛等方面成绩显著,曾获得1次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或创新创业成效显著;优秀毕业生按参加毕业生资格审查人数的10%评比。
第十三条 单项奖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习进步快、劳动卫生工作积极、宣传报道成绩突出及在爱心助学、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中事迹突出,或在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奖学生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四条 文明标兵
文明标兵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全校推荐评选言行文明、举止规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学生。
第十五条 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毕业生
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荣获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中择优推荐产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产生;省级先进集体在校级先进集体中择优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从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中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从获得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荣誉称号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推荐产生。获评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一律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比周期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文明标兵、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总支、雷锋号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雷锋号团支部和文明宿舍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离校前评定;单项奖励在各项活动中评定。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凡是获得校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类的个人和集体按下列标准奖励:
奖励级别 奖励标准 奖励种类 | 校 级 地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国家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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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0元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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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0元 |
校长奖学金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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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优秀学生干部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优秀共青团员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优秀共青团干部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雷锋号个人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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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标兵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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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励 | 200元 | 400元 | 1000元 |
学生管理先进二级学院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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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红旗团总支 | 8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雷锋号团总支 | 8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先进班集体 | 400元 | 800元 | 1600元 |
五四红旗团支部 | 400元 | 800元 | 1600元 |
雷锋号团支部 | 400元 | 800元 | 1600元 |
校级文明宿舍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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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比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以班为单位,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由二级学院审查公示,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统一组织表彰。
第二十一条 所有学生在校内、外获得的各种奖励,都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相关奖励资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娄职院发[2021]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