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学校“奖、助、贷、勤、补、免”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 切实把学校对学生的关心落到实处,学校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校级学生困难补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学生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学生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难以预见的紧急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家庭无法承担学生的学费或生活费,而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形;家庭经济困难,因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导致基本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制定学生校级困难补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助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校级学生困难补助分为突发事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临时生活补贴和校级助学金四类。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校级相应的学生困难补助:
(一)突发事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身心疾病、突发意外,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认定标准,医药费负担较重而家庭无力负担者,学习、生活陷入困境者。
2.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爆炸等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障。
3.学生家庭因突发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导致房屋损毁、农作物绝收、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家庭经济难以维持学生在校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者。
(二)学费减免
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中,因家庭经济收入长期处于极低水平,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缴纳不起学费,导致学生可能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情况。原则上学费减免只针对于新生。
(三)临时生活补贴
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中,孤儿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无抚养能力,导致学生在校期间无生活费来源,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四)校级助学金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因未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等资助导致基本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
(一)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临时困难者。
(二)因学生本人违法违纪违规及行为不端等原因,导致被盗、被伤、宿舍发生火灾等事件而造成临时困难者。
(三)学生个人生活铺张浪费,消费水平较高者,经核查日常消费明显超出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且无合理说明。
(四)因个人不合理消费、借贷、投资等行为导致经济困难,且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者。
(五)已获得其他足以覆盖当前困难的资助或补助,仍重复申请困难补助者。
(六)其它不适合给予资助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校级学生困难补助资助金额为1000元-10000元/人,具体标准有:
(一)突发事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的身心疾病,医药费负担较重而家庭无力负担者,根据学生本人突发的疾病治疗费用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6000-10000元;
2.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主要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火灾、爆炸等事故,让家庭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费用不能保障,根据学生家庭突发事件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6000元;
3.学生家庭因突发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导致房屋损毁、农作物绝收、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根据家庭受灾情况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二)减免学费
资助标准按照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标准发放,不发放给学生本人,经费用于学费缴纳。
(三)临时生活补贴
临时生活补贴标准为400元/月,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发放。
(四)校级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发放
第九条 校级学生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提交《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情况等,并将申请材料交至学院。
(二)学院审核。由辅导员核实学生申请困难补助的原因和家庭经济情况,再由学院进行审核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和实际情况,对该学生的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进行建议,并将资助建设上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确定拟资助名单及金额,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议。学生工作处将获得校级学生困难补助的资助方式、资助金额等情况,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五)困难补助发放。学校审议后,按学校财务流程,将困难补助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如是学生或学生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急需用钱,相应困难补助发放走绿色通道。
(六)校级助学金评选,则按学生工作处(部)具体校级助学金评选方案,按程序进行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请校级学生困难补助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谎报材料,取消或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取消其今后申请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计提的资助经费,学生工作处临时生活补贴专项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