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王欢妍发布时间:2025-11-0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财政部等五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指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时间

第五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至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2-3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退学或休学的学生,在退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负担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难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第十四条 不具备特别困难、困难等级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如实填写并提交《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按规定时间交辅导员。

(三)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相关申请材料,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认定。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等级。

(六)学校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按要求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在认定工作各环节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等级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咨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并提出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认定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学生家庭经济真实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省最新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的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财政部等五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指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时间

第五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至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2-3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退学或休学的学生,在退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负担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三)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难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五)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

第十四条 不具备特别困难、困难等级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如实填写并提交《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按规定时间交辅导员。

(三)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各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相关申请材料,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认定。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材料进行复核,确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等级。

(六)学校公示。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七)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按要求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在认定工作各环节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等级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咨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并提出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认定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学生家庭经济真实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省最新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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