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生、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学生工作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三)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
第三章 组织和申请流程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和要求
(一)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先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报名,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报名资料,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原则:(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2)学习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6)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在课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相关管理制度,以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管理为前提。
(四)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经家长同意,填写《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五)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在岗位上不负责任者;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受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包括用工人数、时间和经费额度等),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勤工助学用人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为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勤工助学申请学生条件,由勤工助学岗位管理部门进行面试,确定并聘用该岗位的勤工助学学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经费来源。学校经费预算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发放。
第九条 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
各岗位待遇按 12元/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各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遇,最多不超过480/月发放。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用工部门每月末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统计汇总,并造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勤工助学用人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不得安排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带电操作、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即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
(一)明确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考勤制度,如实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时长及工作表现,每月将考勤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三)定期检查岗位工作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在安全条件下开展工作;
(四)对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指导,若发现学生不适应岗位或违反岗位规定,应及时与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沟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各用人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到位的部门,根据情节,可以暂停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参与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勤工助学经费管理及学生工作时长统计的相关规定,坚守廉洁自律原则,严禁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一)虚报、瞒报或篡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时长、出勤记录等信息;
(二)擅自截留、挪用、克扣应发放给学生的勤工助学经费,或将其挪作部门工作经费、办公经费等其他用途;
(三)以虚报岗位、虚增工作名额等方式套取勤工助学经费;
(四)利用管理职权向勤工助学学生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学校对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省最新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娄职院发[2019]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