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育〔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类别和标准
第二条 奖助类别和标准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
生,奖励标准为10000 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6000 元/人;
3.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如有变化,则以当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二)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类别,一等助学金4800元、二等助学金3700元、三等助学金2600元(助学金标准以当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2.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我校在籍在读全体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其中学习成绩单科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平均分90分以上(含90分)。如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的,学习成绩要求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2)专业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 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 30%的, 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上学年度获得校级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易班干部等校级荣誉称号1项及以上。
(三)国家助学金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酗酒、无大吃大喝、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购买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或其他高消费情况行为;
3.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优先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具体申请和评审程序为:
(一)制定方案。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政策通知制定当学年的奖助学金具体评选方案,分配各类奖助学金名额。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二)宣传发动。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方案和申报事项。
(三)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同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交所在班级进行初审。
(四)班级评选。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参照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校期间表现、贫困状况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选,确定班级推荐人选。
(五)二级学院审核、公示。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方案、评选条件和名额,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所属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请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六)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生工作处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奖助学金名单,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学校审议。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名单,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正式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将获奖名单报送至娄底市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由娄底市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统一打卡将相关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开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通过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实践等,引导学生坚定政治方向,厚植家国情怀;开展感恩励志教育,依托主题班会、志愿服务等形式,激励学生将资助关怀转化为奋斗动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理性消费观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奖助学金使用,树立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杜绝盲目攀比与非理性消费;组织学业规划与职业发展教育,借助学业指导、职业规划课程,帮助学生明确目标、提升综合能力,推动形成“受助—自助—助人”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加强受助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建立奖助学金使用跟踪机制,定期通过消费记录核查、谈心谈话等方式,监督学生奖助学金使用情况。奖助学金不得用于奢侈品购买、高档餐饮娱乐、非必要高端电子产品消费等高消费行为,以及任何形式的赌博、投资等风险性行为。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后续资助资格等处理,切实保障奖助学金用于学业支持与个人发展需求。
第十条 资助档案管理,学生工作处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公示材料、资助名册、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备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加强工作人员纪律监督。参与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须强化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奖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名单公示等工作,确保评选程序规范透明。相关工作人员需严守廉政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不正当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纵容或默许任何形式的奖助学金违规使用行为;不得教唆、暗示或强制受助学生将奖助学金分摊拆分给其他学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受助学生将奖助学金作为班费、社团活动等工作经费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家、省最新有关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助学金管理办法》(娄职院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