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及评估办法的说明 (修改稿)
一.根据教育部教高[2002]3号文件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图书馆建设的指导和检查,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拟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指标》(初稿)(以下简称“评估指标”)。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的评估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来组织实施,由各地高校图工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评分办法及分值。教育部在适当时机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指导。各地既可以开展全面评估,也可以开展专项评估。
三.评估指标设置主要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限于经验及参考资料的不足,肯定有不尽合理、完善之处,有待于通过评估实践,在获得各地的反馈意见后,再组织专家进行修改,使之趋于合理、完善。
四.《规程》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有的是作为当前必须具备的水平,有的是今后随着事业发展和工作进步应达到的目标。评估的目的就是检测目前已达到的水平及找出尚未达标的差距,从而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地区之间、高等学校之间存在发展的不平衡,难以用完全一致的标准去衡量,因此,评估指标的设定及分值的计算具有一定的导向性和灵活性,在实施上注重可操作性。各地可在实施评估时自行确定和调整。
五.考虑到不同高等学校在发展上的不同要求,建议按“985高校”、“211高校”、本科院校、专科院校分为四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权重或记分标准,也可以在总评时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划分不同的分数段。
六.评估指标设三级,一级指标采用100分为满分分值。二级和三级设权重,按权重来确定分值。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各地评估时的侧重点会有不同,二级指标未给出权重。各二级指标的分值是其下各三级指标实测分值乘以权重系数所得分值相加之和;一级类目的实得分值是二级指标的分值乘以权重系数所得分值相加之和。
七.评估时,各地可对二、三级指标的权重系数自行确定或调整,也可以对三级指标中的内涵说明进行增项或减项,每项的分值及计分方法也由各地自行确定。
八.进行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估,很难全部以定量来计分,但是评估指标又必须量化,才能测出一个比较一致的分数来进行比较。因此,在评估中也可以采用分两步走的办法,即:第一步先给一个模糊量化的等级概念;第二步从这个模糊量化界定的数量范围内(如A等界定为90-100分;B等界定为80-89分等等),给出一个相对恰当的分数。
2002.12.12